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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 劳动者可随时辞职吗?

2013-01-31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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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

 

  摘要: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

  陆某是沂水县某商场售货员。由于该商场经营状况不佳,已拖欠他2个月的工资。他多次向商场老板讨要,商场老板都以等等再说为由敷衍,并称合同中也没规定什么时间支付工资,支付工资时间应由商场说了算。陆某表示如果不支付工资,就辞职。商场老板则称,辞职可以,但因合同未到期,按合同中约定提前辞职属违约,要扣发1个月的工资作违约金。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陆某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求助。

  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经调查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8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服务期内辞职,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工资应该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约问题。况且,让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也需一定条件,达不到条件,合同中即使有约定也是无效的。显然,该商场以劳动合同不到期为由,扣发陆某1个月工资作违约金的做法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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