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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责任

2012-12-19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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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相关违法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属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签成无期限劳动仲裁认为单位违法市民杨某在2007年...

  摘要: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相关违法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属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没签成“无期限”

  劳动仲裁认为单位“违法”

  市民杨某在2007年1月到柳州一家建筑公司工作。2008年6月,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6月,杨某又与公司续签1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2011年7月,杨某到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随后,杨某签收公司寄送的《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愿意与公司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但要求薪金与原来相同。

  一周后,建筑公司又向杨某寄送《终止劳动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通知书》、《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于2011年7月20日转入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到杨某账户。

  5日后,杨某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认为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和双倍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相关违法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属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建筑公司未与杨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杨某补足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万余元。

  双方未达成“合意”

  一审法院只判“补偿”

  建筑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该公司代理律师韦志媛指出,《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说明,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提时,必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意的结果,而该案的建筑公司在与杨某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已经寄送《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杨某承认是因公司降低工资才不同意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因此,该案应属双方因未达合意造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并非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韦律师表示,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只需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今年3月,一审法院采纳韦律师的意见,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从2007年1月至2011年6月,而杨某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 3938.41元,按照《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确认杨某的标准为3938.41元/月×4.5个月,即应获得经济补偿金1.7万余元。扣除建筑公司已支付的1.2万余元,还应支付4700余元。

  法不溯及既往

  补偿金数额减少

  双方不服均上诉。韦志媛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是从2008年1月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建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只能从2008年1月算起,应是3.5年而非4.5年,照此计算,建筑公司还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815.99元。柳州市中级法院再次采纳韦律师的意见,变更判决为建筑公司向杨某补足经济补偿金815.99元。

  法律人士指出,《劳动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主要保护劳动者群体的权益,但只要用人单位守法经营,规范管理,法律同样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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