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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区再就业援助行动实施意见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3-02 05:30
导读: 为进一步做好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后面临的实际困难,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等尽快实现就业,有效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现就我市市区...

  为进一步做好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后面临的实际困难,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就业困难的失业人员等尽快实现就业,有效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现就我市市区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区再就业援助的范围和对象

  市区范围内,有就业愿望但再就业困难的下列三种人员为援助对象:

  1、协议期满将出中心的下岗职工或当年已出中心并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原下岗职工;

  2、已办理“双缴双保”手续并已领取《双缴双保就业证》的人员;

  3、已办理失业登记,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失业职工。

  二、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内容

  (一)政策援助。

  1、援助对象创办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体经营或兴办劳服企业及社区服务和非正规就业,各有关部门在工商登记、税费减免、资金信贷、场地安排、许可证发放等方面都给予享受原促进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2、推行再就业优惠证制度。由市就业管理服务局为符合条件的对象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使援助对象享受政策优惠的渠道畅通、手续便利。

  3、各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要为下岗职工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认真负责地做好下岗职工的解疑释惑和思想工作。保证每位下岗职工出中心前至少参加一次咨询活动,由熟悉政策的同志宣讲和解答下岗职工最关心的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问题。

  (二)职业指导援助。

  1、开展职业指导免费服务。下岗职工出中心进行失业登记后,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及时对其进行一次职业指导,内容包括就业形势教育、择业观念转变、求职心理调整、求职技巧和职业道德等。

  2、市和秀城、秀洲两区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窗口,对前来登记的援助对象开展“一对一”的职业指导,推荐参加职业培训,并做好记录,建立档案,实行跟踪服务。

  (三)就业信息和岗位援助。

  1、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主动深入用人单位,广泛收集用工信息,集中掌握一批就业岗位,“十五”时期市区(包括嘉兴经济开发区)每年应分期分批推出10000个以上就业岗位。

  2、各级政府应加强社区建设,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把有求职要求但就业困难的援助对象作为社区就业的重点帮助对象。当前主要立足于从加强社区公共管理(包括社区居委会等社区组织建设、社区治安、社区公用设施维护以及小区绿化、清洁卫生等)和社区公共服务(包括社区文化、教育、体育、医疗等)中挖掘就业岗位,特别要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业。同时将市、区两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及所属由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中的保洁、保绿、门卫、食堂等后勤服务岗位,列为政府直接调控的就业岗位。社区服务和劳服企业每年新增开发1000个以上就业岗位。

  3、要通过公告栏、信息网、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发布就业信息。市和秀城、秀洲两区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信息要及时在市区每个社区大门口张榜公布,所在街道要采取措施保障公布效果。新闻媒体要建立每月一次公益性用工、求职信息发布栏目,为援助对象重点提供各类就业、求职信息,并跟踪报道,拓展再就业空间。

  4、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单位,积极组织用人单位举办适合援助对象的劳动力专场供需洽谈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各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援助对象推荐介绍工作岗位,一律实行免费服务。

  5、凡援助对象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推荐就业,并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每推荐成功一人给予职业介绍机构3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职业介绍补贴费的具体申报、审批和支付办法由市财政局、就业管理服务局制定。

  (四)技能培训援助。[page]

  1、为援助对象中有就业愿望和能力的人员提供适应其自身特点和市场需求的技能培训。使每一位愿意接受技能培训的援助对象至少得到一次减免费培训机会。

  2、实行职业指导、推荐培训、实施培训、培训后推荐就业等环节的有机衔接,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一定水平。

  3、市区失业职工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并获《嘉兴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市就业管理服务局按有关规定报销培训费用。

  (五)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

  1、援助对象失业期间,由就业服务等机构为其存放档案,帮助续接社会保险关系。

  2、援助对象以各种形式实现自谋职业的,就业服务等机构应根据其要求,提供各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六)生活保障援助。

  1、下岗职工出中心后,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应及时对其领取失业保险的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职工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临时就业有经济收入时,经向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处申报并经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同意,可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未领完月份以后可继续享受。

  3、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的失业人员,由市就业管理服务部门按规定发放医疗补助金。

  4、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民政部门和所在街道、居委会应及时按有关政策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困职工,由总工会发给有关证明,提供相应救助。特困职工凭相关证明享受粮油、水电费补助及就医、子女就学费用减免等待遇。同时,可通过结对帮困等形式,使其尽快摆脱困境。

  (七)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援助。

  1、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援助对象做好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免费为其查询参保情况和个人账户余额。并向下岗职工发放《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

  2、《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内容应包括:(1)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时应携带的有关证明材料;(2)下岗职工出中心后,不同就业方式的参保方式和相关政策;(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咨询服务电话等;(4)其他需告知的有关事项。

  3、援助对象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能重新就业的,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大病统筹费,续接养老保险关系,并享受大病统筹待遇,今后逐步过渡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加强领导,确保再就业援助行动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再就业援助行动,将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人民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市及秀城、秀洲两区要分别成立再就业援助行动领导小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组织指导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开展。要尽快建立市、区、街道(镇)三级就业管理服务网络,为失业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提供组织保障。各街道和镇应健全劳动保障管理站。同时,要加强对再就业援助行动的监督检查,把再就业援助行动的具体任务分解到每个相关部门、每个工作部位,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劳动保障、计划、经贸、建设、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抓好再就业政策落实。财政要对再就业援助行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也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把再就业援助行动在特定的群体中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市劳动保障局要加强对援助行动进展情况的调度,及时总结典型,推广经验。

  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到援助对象中去,了解他们的疾苦,及时研究解决他们关心的问题,把各项援助行动措施落到实处,坚决杜绝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防止再就业援助行动走过场。

  各县(市)政府可参照市区的做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的方案,并组织实施。[page]

  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推进再就业援助行动

  再就业援助行动既是强化服务的过程,也是扩大宣传的过程,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创造再就业援助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新闻单位,要采取灵活多样、生动活泼、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宣传,掀起一个关心帮助就业困难群体的宣传热潮。同时,要通过宣传,引导劳动者破除等、靠、要思想,树立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的观念,确立自信、自立、自强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观念,依靠自身努力,创造美好生活。

  2002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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