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第117号令)第2条、《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338号)和《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受理的通知》(劳部发[1995]252号)规定: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从争议标的上看,包括: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5.因职工流动发生的争议;6.因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发生的争议;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8.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争议;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具体来说,下面这些人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1.中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勤人员(或称工人)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的非工勤人员;4.军队、武警部队的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无军籍职工;5.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与离退休人员;6.中国境外企业或劳动者与境内劳动者或企业在中国境内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