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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是否属劳务关系

2019-04-12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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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李先生退休后,被某设计公司聘请,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由于公司效益不好,公司作出辞退李先生的决定。李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并为自己补交各种保险费用,被驳回。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
李先生退休后,被某设计公司聘请,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由于公司效益不好,公司作出辞退李先生的决定。李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并为自己补交各种保险费用,被驳回。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李先生退休后,进入设计公司工作,属于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应适用上述法律。公司与他的书面协议中,应当就各项事宜加以规定。而本案中,双方的书面协议对保险、医疗等问题没有约定,所以,法院难以支持李先生关于要求公司补交保险费用的诉讼请求。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2项规定,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我国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辞退李先生,属于双方提前解除聘用协议。这种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即李先生不能依照劳动法得到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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