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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相关问题解答

2015-12-16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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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常见的以盗窃、利诱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已不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最主要类型。

  根据审判实践统计,在人才流动过程中,因企业内部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遵守保密义务而导致的关于商业秘密的争议要比盗窃等传统侵权行所引发的商业秘密案件多得多。由于企业内部人员在职期间普遍会接触到商业秘密,因此,如何合理有效规治企业内部人员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一段时间易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的问题,成为摆在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并可约定在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时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实务操作中,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条款和竞业限制义务条款成为解决此类难题的最主要方式。下面,笔者就结合《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对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相关的问题作简单解答:

  一、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关系?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知:竞业限制是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员工履行保密义务的一种具体形式,只能是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的条款,不能脱离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而单独适用。

  二、如何确定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及期限?

  答: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内容是员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能到与本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对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答: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按约定。未约定的,员工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按照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员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未按约定履行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条款的,向企业支付违约金后,是否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或者保密义务?

  答:需要继续履行,再次违反约定的,需要再次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五、员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答: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企业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六、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企业可以随时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企业应当额外支付给员工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

  七、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未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答:保守企业商业秘密是员工的法定义务,在未约定竞业限制的情况下,法律没有强制要求企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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