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法》第2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且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所谓“法定整顿期间”,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破产程序进入整顿期间;“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是指依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