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1994年3月4日,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第二条中也明确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因此,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它属于克扣职工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