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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违约金制度的实例分析

2019-05-16 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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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结合《合同法解释(二)》解析前言:关于我国现行的违约金制度,目前在理论界可谓是众说纷

  ——结合《合同法解释(二)》解析

  前言:关于我国现行的违约金制度,目前在理论界可谓是众说纷纭。例如,关于违约金的客体,有学者认为仅指金钱,而有的学者认为除了金钱外,还包括其他财物;关于违约金的性质,有学者认为是补偿性的,而有的学者认为是补偿兼具赔偿性的等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4日颁布,并于2009年5月13日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我国违约金制度作出了重要的新规定,这无疑为在实践中适用违约金注入更多的确定性因素。本文无意讨论理论界关于违约金制度的分歧,旨从实践的角度出发,根据我国现行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案例系统地分析我国现行的违约金制度。

  一、违约金的概念及客体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约定或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给付。

  我国现行的违约金只有约定违约金一种。在我国《合同法》颁布以前,还存在另一种类型的违约金,即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规定在诸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行政法规中。《合同法》颁布后,这些行政法规即被宣告失效,法定违约金也退出了历史的舞台。这也意味着,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未违约的一方无权向违约的另一方主张违约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未违约的一方能否向对方主张其他违约责任?如果可以,又能主张哪些违约责任?这将在下文阐述。

  关于违约金的客体是否只能为金钱,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那么,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许可”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以其他财物作为违约金的,只要不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都是有效的。

  二、我国现行的违约金制度

  违约金责任是我国违约责任体系中的其一种责任承担方式。我国现行的违约责任体系如下: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

  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

  违约金

  定金罚则

  在这些违约责任中,有的违约责任可以与违约金责任同时适用(如赔偿损失责任),有的则不可以(如定金罚则);而可以与违约金责任同时适用的赔偿损失责任与违约金责任的关系并非简单的相加关系,还存在着未违约的一方可以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情形。下面逐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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