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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用人单位才有变更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吗?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5-01-08 10:09
导读: 典型案例王女士为某羊毛衫厂职工,合同约定王女士为夜班。2012年12月,王女士向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反映自己已怀孕7个月,并出具了医生的诊断建议书,建议停止上夜班劳动,并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中间休息,...

  典型案例

  王女士为某羊毛衫厂职工,合同约定王女士为夜班。2012年12月,王女士向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反映自己已怀孕7个月,并出具了医生的诊断建议书,建议停止上夜班劳动,并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中间休息,以免影响胎儿和孕妇健康。为此,王女士要求单位变更劳动合同,调换到不上夜班的工作岗位。而单位对此以车间人手不够,且从来没有员工提出过变更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变更劳动合同。王女士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单位为其调换工作岗位。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了王女士的请求。

  适用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35条第1款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专家点评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依据情况变化(包括工种的变更、工作地点的变更、工资福利、休假、工作时间的变更等),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原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废止的行为。劳动合同变更发生于劳动合同生效后尚未完全履行期间,是对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完善和发展,是确保劳动合同有效和劳动过程顺利实现的重要法律手段。劳动合同不能单方随意变更,只能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劳动合同才可进行变更。

  本案中,王女士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没有怀孕,可以上夜班,但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王女士已经怀孕7个月,不适宜再上夜班,否则将影响到其自身及胎儿的权益。因此王女士在身体状况不能胜任工作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调换工作,变更其工作内容。而且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的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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