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加强保护劳动者就业稳定性
四种情况下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昨日,在由市企业联合会举办的“深圳企业家大讲堂”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起草人之一、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为众多企业解读新法。
邱小平介绍,《劳动合同法》在加强保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方面,对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作出放宽调整。除原来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外,还包括“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3种情况。
来源: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