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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变更,是否算作续签合同?

2016-01-09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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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劳动合同续签的定义和特征,延长劳动合同到期时间符合劳动合同续签的相关特征,因此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应该算是续签了劳动合同。

  案例:2010年,王某到通讯设备公司做销售专员,公司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合同快到期时,人事经理找王某,表示公司认可王某表现,由于其工作出色,公司希望延长劳动合同期限1年,将合同期限变更成2010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了。王某当时也没多想,就在变更后的合同上签了字。2012年5月底合同到期前,人事经理却通知,合同到期后不续签,让王某准备工作交接。王某认为单位变更了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也应该算是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了,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要求单位和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王某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上诉到仲裁委员会。请结合本案例分析,王某的申请会得到支持吗?

  解析:本案例中,王某的申请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只限于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即依法可以变更的条款,但合同当事人条款及合同期限条款等是不能进行变更的。而劳动合同续签是指原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执行后,由于工作需要,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继续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续签的定义和特征,延长劳动合同到期时间符合劳动合同续签的相关特征,因此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应该算是续签了劳动合同。根据你首次和单位已签订过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及又延长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完全符合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只要你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订立。你单位试图以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来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相关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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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可以算到续签的合同里?
  劳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遵循严格的续签程序,否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应当续签而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  步骤/方法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进行综合评估后再决定该劳动合同是否续签以及按照什么劳动条件进行续签。用人单位在评估时应考虑如下因素,比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可能即将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连续两次签订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过对上述这些因素的充分考虑后,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者自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在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保持或提高劳动条件而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则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以书面方式征求劳动者意见和劳动者以书面方式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进行意思表示都十分重要。因此,在劳动合同续签前必须征求劳动者的意愿,如果劳动者在单位提高劳动条件后仍不愿意续签,甚至是劳动者本意就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对于不想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来说,就可以通过征求劳动者意见的方式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变成劳动者的单方意思表示。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原劳动合同届满前完成劳动合同的续签。如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务必要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办妥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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