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反映和投诉。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未签订合同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单位终止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辞退员工)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赔偿
4、不签劳动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5、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单位改正,并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
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对于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应该去哪投诉的相关知识整理,综上所述,在用人单位不签署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同时可在不签署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开始申请双倍工资的补偿,在这个过程中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均可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