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的履行与监督
(一)企业方和职工方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并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指导、监督、检查。
(二)集体合同履行的日常监督,可以由企业与职工双方组成的本企业集体合同监督委员会(小组)负责,也可由双方根据需要选择其他形式。
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当认真研究和协商处理。
(三)双方首席代表每年至少一次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上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1. 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另一方未按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的;
2. 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与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
3. 企业不当变更、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4. 企业未按规定报送集体合同文本的。
(五)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还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参阅文件:
《关于集体合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力[1995]98号,1995年6月5日)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省人大公告第5号,1998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