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没有涉及对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对于集体合同,规定了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4年12月发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该文件已被2004年发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废止,如无特别注明,《集体合同规定》(系指后者)则不但没有规定专项集体合同,而且对集体合同的内容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定。其中第五条规定,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第六条规定,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六)合同期限;(七)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八)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九)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规定;(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规定的其他内容。这表明,一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就必须是签订综合性的,全面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应当”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11个方面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