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关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律基础已初步形成。1982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规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对集体合同作出专门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后,作为配套规章,原劳动部发布了《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对集体谈判的具体程序、主体、管理和争议处理办法等作了较完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