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员工A与单位因劳动纠纷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仲裁庭调解并裁决,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单位一次性支付A一笔经济补偿金。在执行仲裁裁决中,单位认为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个人收入所得,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A则认为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具有法定性质的赔偿金,单位应全额支付,不应再代扣代缴所得税。而对于该笔经济补偿金在支付时应否纳税的问题,仲裁庭在仲裁裁决中并未做出规定。双方由此产生争执。分析:对于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究竟该不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经济补偿金是在员工与单位之间劳动关系解除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可能支付获得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该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在已颁布并实施的《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及即将生效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而对于员工在解除关系时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否纳税的问题,早在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即明确规定: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而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9月23日颁布并于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则规定:(1)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 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3)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4)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5)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结论:因此,对于员工A与单位之间的争议,虽然仲裁裁决没有做出规定,但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单位支付给员工A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 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则应按相关规定计算方式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