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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不服从加班安排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2015-12-23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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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2013年9月,颜某进入济南某电子制造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常年安排职工加班,加班时间一般每天都在2小时左右,1个月总加班时间大约有45个小时。今年8月,公司接到一批订单,为了赶活要求职工每天加班3小时。颜某因身体不适,拒绝了公司的加班要求。这批订单完成后,公司以颜某不服从加班安排、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最近,颜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2400元。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休息权受法律保护。《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本案中,该公司未就加班事宜与颜某达成一致,事后以此为由解除与颜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颜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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