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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出具书面证明

2015-03-06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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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案例>

  2015年1月12日,张某向劳动监察保障机构投诉,反映某建筑集团公司既没有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他,没有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就解除了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张某认为某建筑公司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前来寻求帮助。2015年1月15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受理了该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随即对某建筑公司进行了监察,该公司的负责人李某接待了监察员,接受询问。李某介绍道:“张某于2013年11月被本公司招用,担任项目质量安全部部长,月薪4000元,双方于2013年11月30日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6月,因张某无故连续数日旷工,屡教不改,于是公司在2014年7月中旬,作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将解除通知张贴在公司的公告栏上。”李某同时也承认公司没有将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事情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张某,也没有开具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对此行为,李某辩解道:“张某无故旷工说明其早就不想干了,解除通知已经张贴,无需再下什么文件、证明之类的给张某吧!”

  某建筑集团解除劳动合同不出具书面证明的违法行为业已确定,其辩解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据《劳动监察条例》的规定,向其发出了《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其在收到文书起15日内,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并支付张某4000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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