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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受严惩

2015-03-11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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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郑州市中院对外发布了部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其中用人单位因怀孕、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和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这两起典型案例,值得女职工注意。案例一,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哺乳...

  郑州市中院对外发布了部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其中用人单位因怀孕、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和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这两起典型案例,值得女职工注意。

  案例一,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哺乳等情形辞退女职工。2010年12月,信泰保险和王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到该公司任职营销服务部经理,月薪7000元。后因王某怀孕,信泰保险3次调整王某工资,最终从7000元调整至2300元。2013年7月,信泰保险口头通知将王某辞退。2013年10月,王某提起劳动仲裁

  经过法庭调查,本案的争议焦点大概有两点:信泰保险是否存在少发工资的行为,是否应当补发差额工资。王某是否存在迟到、早退、旷工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信泰保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法官根据控辩双方提供材料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初审仲裁裁决,裁决信泰保险支付王某工资差额4520元、2013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514.94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8万元。

  信泰保险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郑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张某于2011年3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6月,公司口头辞退张某并停发李某工资,并拒绝支付生育津贴,2012年12月,张某申请劳动仲裁。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为张某办理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致使张某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对其损失应予赔偿,并应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支付生育津贴。故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张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万元、经济赔偿金4500元、生育医疗费损失 7200元及生育津贴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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