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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练期、学徒期、见习期及试用期的异同

2019-03-06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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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熟练期,是指从事技术操作比较简单并且不实行学徒制度的工人,转正定级以前进行熟悉生产环境和业务技术的期限,一般规定3-6个月。学徒期,是指所从事的技术操作较为复杂,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而由专门熟练人员?师傅?传授技艺至转正定级以前的期限,一般规定2-3年。

熟练期,是指从事技术操作比较简单并且不实行学徒制度的工人,转正定级以前进行熟悉生产环境和业务技术的期限,一般规定3-6个月。

学徒期,是指所从事的技术操作较为复杂,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而由专门熟练人员?师傅?传授技艺至转正定级以前的期限,一般规定2-3年。

见习期,是指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含技校?毕业生?硕士以上毕业研究生除外?分配工作以后确定为正式职工以前进行熟悉业务、试行工作的期限,一般规定1年。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熟练期、学徒期、见习期及试用期有差异也有相同点。

一、相同部分:1、四者都是用人单位对新进本单位劳动者在建立了劳动关系后尚未成为熟练职工前所使用的培训、考察劳动管理制度,其目的是让劳动者熟悉工作环境、提高业务技术水平,适应岗位要求;2、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四者开始时间与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相同;3、四者都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它们的首要条件。

二、差异部分:1、从期限长短看,除熟练期外,后三者在期限上存在下列关系: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2、从主次关系看,试用期较其余三者占主导地位。这是因为(1)试用期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法》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居较高法律地位,熟练期、学徒期、见习期虽都是国家规定的,但这三者都是通过劳动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体现的,其法律效力次于《劳动法》;(2)正如前面所述,试用期较短,按《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合格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因此,职工在试用期内一旦被解除劳动合同,其正在进行的熟练期或学徒期或见习期也就自然被取消了。由此可见,在四者关系上,试用期占主导地位;3、从具体要求和功能看,设立熟练期、学徒期、见习期是使用人单位便于对劳动者熟悉业务、提高技能进行教育、培训,其主要功能是学习,而试用期则不然,它强调的是相互了解、选择,即双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从订立契约?劳动合同书?转为实际考察,最终认定彼此是否适应,因此,它的功能是评判;4、从适用对象看,熟练期、学徒期、见习期三者一般适用首次参加工作人员,即第一次建立劳动关系人员,而且在具体对象上,熟练期、学徒期只限于工人岗位人员,见习期除技校生外,一般适用管理技术岗位人员,而试用期则不同,它不但适用所有第一次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对于建立劳动关系后改变工作岗位的人员也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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