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律师支招:毕业生就业如何维权

2013-10-31 10: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劳动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劳动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毕业生就业如何维权毕业生在求职择业及上岗成为新职业者的过程中,依法享有不容侵犯的就业权益。但是在现实中,毕业生的就业权益经常受到有意或无意的侵犯,既损害了毕业生的利益,挫伤了毕业生服务社会...

  毕业生遇到求职骗局会怎样?很多人估计会抱怨自己运气太背,就算是被骗钱了也是一样,归根到底就是维权意识不够,不论是求职过程中,还是刚入职场,都要依法维护好自身的劳动权益,就业协议、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的购买等等,这些都是劳动者基本权益,初出茅庐的你准备好劳动维权了吗?

  毕业生的就业权益保护主要分两个阶段,一个是求职择业过程中(即首次就业)的权益保护,另一个是就业上岗后(即劳动关系)的权益保护。不同阶段的权益保护有着不同的侧重内容:前者主要集中在就业协议的签订、试用期的纠纷方面,后者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的履行方面。

  一、首次就业维权建议

  毕业生在首次就业过程中,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了解和掌握就业方面的知识和政策,并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而不致轻易受到侵害。

  1.端正求职心态。

  毕业生求职时,往往会出现焦急、浮躁和盲目的心态,直接影响了他们在维护合法权益方面的态度和表现:或为不惜委曲求全;或不敢再“斤斤计较”;或被花言巧语诱骗而轻信对方。虽然不是“一次就业定终身”,但如果首次就业就令权益和身心都受到伤害,则必然会给自己未来的发展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

  2.掌握政策,学习法律。

  在求职、择业、签约之前,一定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储备。如此,才能在应聘和签约时保持思路清楚和条理明晰,及早识破不法单位故意设下的陷阱;如此,才能懂得如何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手段解决就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3全面了解用人单位。

  毕业生享有全面、真实了解用人单位的知情权。签约前,毕业生应该尽量多方面打听、了解用人单位的运作状况、招聘信誉、用人意图、岗位职责以及企业文化等情况。

  如果有可能,最好去实地考察工作环境,尤其是颇为陌生的单位,未雨绸缪地将未来实际就业中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4.慎重签订协议。

  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落笔要慎重,仔细研究就业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中的条款,确认合理合法后再签字;重点注意试用期及违约条款的约定;尽量不要在协议书中留下空白条款;对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要尽可能在补充协议中予以书面注明,并明确将来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此予以确认。

  5.敢于据“法”力争。

  如果在求职应聘和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发现有权益受侵害的不公平现象,不要害怕失去就业机会而忍气吞声,要学会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力争自己的合法权益。缺乏诚信、用心不轨的用人单位不去也罢,否则将来吃亏的还是毕业生自己。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是阻止侵犯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现象泛滥的根本途径。

  6.借鉴专家意见。

  如果在首次就业的过程中遇到疑惑和困难,要及时咨询有关专家、老师和家长。毕竟大学生在社会阅历方面还是一片空白,而法律专家的专业视角、学校老师的指导经验,对于毕业生来说不啻为莫大的帮助。此外,往届校友在就业中的经验和教训,也是可供应届毕业生就业维权参考的一笔宝贵财富。

  二、劳动关系维权建议

  初涉职场的大学生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在注重调节职业适应的同时,也不要忽略了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免给自己职业生涯的发展造成不必要的阻滞和损失。

  1.学习劳动法规。

  我国的《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各地方性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是调整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基本也是最常用的法律法规,毕业生在实际就业之前应对这些法律常识有所了解。“法盲”是侵权者最为青睐和觊觎的猎取对象。

  2.重视劳动合同。

  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到毕业生在实际就业过程中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的保障。

  首先,要及时签订。到单位报到后,毕业生应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双方的劳动关系能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及时的保护;

  其次,要逐条细看。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毕业生要仔细分析,权衡利弊,切忌盲目签字。对模糊词句要提出质疑,对不平等条款要敢于指出,对不公平合同要坚决拒签;

  最后,要保存证据。签订劳动合同后,毕业生也要持有一份合同,作为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以及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3.善用救济方式。

  掌握合法的维权手段是解决合法权益受损最有效的途径。一旦在实际就业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应该积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申请调解、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对于用人单位一般的违规行为或争议不大的问题,劳动者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向该单位所在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让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如果毕业生在实际就业中遇到劳动保障方面的问题,还可以及时拨打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电话——“12333”,咨询劳动保障的政策,获取有关的信息,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找法网提醒您:试用期维权也不能掉以轻心

  小李是一名应届大学毕业生,经过千辛万苦终于找到了一家甚合心意的公司,原本满心欢喜地以为,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自己就可以踏实了。孰知,事情并不是像小李想象得那样简单,公司提出必须先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期间月工资1500元,试用期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无独有偶,王华也正遭遇这样的困惑,她毕业于四川的一所高校,已成功地应聘了北京的一所民办高校。该学校对她讲,下学期就可以来上课,但聘用合同要到秋季才统一办理。用人单位这样的做法对吗?

  专家评析:首先要明确的是用人单位这样做是不合法的。所谓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所选择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应当明确,试用期要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即在入职之日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在试用期结束之后再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目的是为了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采取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者已经开始在用人单位工作,说明劳动关系已经开始,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大多数的用人单位都要求员工在入职之初先约定一个试用期,然后再正式进行工作。

  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对试用期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也不得超过六个月。许多劳动者提到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六个月。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也是违反《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的。

  此外,根据《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可以随时辞职;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对劳动者倾斜性的保护,似乎演变成用人单位的特权,他们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常出现在试用期间被解雇的劳动者的情况,这是不合法的。

责任编辑:珞叶子

劳动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600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劳动纠纷律师团,我在劳动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