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相关说明
一、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强迫职工劳动的直接责任人员。侵犯的对象是职工。侵犯的客体是职工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该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主观必须是直接故意。
二、本罪是新罪名,原刑法无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