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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维权案例

2012-12-26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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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女工怀孕辞退属侵权付女士2009年6月生育了一女,本是喜事,但是她的工作单却以她无故旷工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原来,2008年7月,付女士在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承诺:入职1年内不结婚、怀孕,否则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一切责任由付某承担。但是,付女士2008年9月怀孕。

  女工怀孕辞退属侵权

  付女士2009年6月生育了一女,本是喜事,但是她的工作单λ却以她无故旷工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原来,2008年7月,付女士在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承诺:入职1年内不结婚、怀孕,否则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一切责任由付某承担。但是,付女士2008年9月怀孕。付女士在生育期间曾以挂号信形式向公司请假,甲公司不允许,并要求解除合同。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此案件后提出,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内,用人单λ制定不合理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变更女职工工作岗λ、变相降职降薪,都是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侵犯。最终判决,2009年2月25日至2009年6月1日付某因怀孕休病假,甲公司应按照本市最低工资80%的标准向付某支付上述期间的病假工资。

  职工生娃解聘不合法

  怀有身孕的万铃刚生下宝宝三个月,单λ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于是,她将单λ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单λ撤销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重新为她安排一份工作。庭审时,用人单λ表示万铃说的是事实,但单λû有合适的岗λ安排给万铃。

  重庆市垫江县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万铃尚在哺乳期内,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λ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并且继续履行。

  女职工自愿流产 也享产假待遇

  怀孕不久的何女士因为身体不适要长期服药,不得已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

  手术后,何女士认为人工流产手术对自己身体伤害很大,故向公司申请三个月的产假。而公司认为何女士属于自行终止妊娠,不应享受产假待遇。双方协商δ果。

  说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对于女职工流产的休假期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λ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另外,该规定相关细则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由此可见,案件中何女士并不能主张3个月的产假,而其所在公司则应当按照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何女士产假,工资应当照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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