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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劳动关系有哪些

2021-08-09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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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并不是说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就一定属于劳动关系,也可能属于劳务关系,又或者是非法的关系。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非典型劳动关系有哪些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非典型劳动关系有哪些

  童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雇佣关系,自行雇佣的家政服务、银行及保险的代办员、学校安排的实习大学生、没有取得就业许可的外国、台、港、澳人员、证券代理人、直销员等。

非典型劳动关系有哪些

  二、劳动关系包括哪些内容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事件、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纪律及奖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

  2、此外,与劳动关系密不可分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

  3、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持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等。

  三、劳动关系的主体对象

  1、员工:员工,也称为农民工、雇员、雇工、受雇人、劳工,是指在就业组织中,本身不具有基本经营决策权力并从属于这种权力的工作者。员工的范围有蓝领工人、医务工作者、办公人员、教师、社会工作者、中产阶级的从业者和底层管理者,不包括自由职业者、自雇佣者。

  2、工会:工会是劳动者(雇员)组成的旨在维护和改善其就业条件、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以及社会地位等权益的组织,工会主要通过集体谈判方式来代表劳动者(雇员)在就业组织和整个社会中的权益。

  1)工会的职能与行动方式:工会是员工的集体组织,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的职能具体表现为代表职能,经济职能,社会民主职能和服务职能。工会的行动方式主要有劳动立法、集体谈判、直接行为、互保互助、政治行动等。

  2)中国的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任务有: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和参加企事业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和组织职工实施民主监督;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与支持企业行政的经营管理;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经济建设;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文化技术素质。

  工会的职权主要包括: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代表职工与企业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对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职工代表大会是中国劳动者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一种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3、雇主也称雇佣者,是指在一个组织中,使用雇员进行有组织、有目的的活动,并向雇员支付工资报酬的法人或自然人。在中国,雇主是一个新的概念,在现行的劳动立法中没有使用这一概念,而是普遍用“用人单位”。企业是社会经济的细胞,企业和谐稳定是 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4、政府:在现代社会中,政府的行为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 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政府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在劳动关系的运作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体体现为:

  1)作为雇主的政府。

  2)作为调解者、立法者的 政府。

  3)三方机制中的政府。

  所谓三方性原则,是强调法律不仅要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要同时规定作为第三方的政府的权利和义务。三方性原则表明了劳动关系制度对公共权力的承认。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童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雇佣关系,自行雇佣的家政服务、银行及保险的代办员等都是非劳动关系。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非典型劳动关系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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