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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归国被单位除名 七旬研究员要求复职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2-25 13:15
导读: 因延期归国被单位除名,研究员回国后要求单位给予复职,近日,此案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田某诉称,1963年9月27日,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工作,后被评为“核物理专业副研究员”。1989年3月,自己以自费公派的形式远赴美国留学,与单
因延期归国被单位除名,研究员回国后要求单位给予复职,近日,此案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田某诉称,1963年9月27日,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工作,后被评为“核物理专业副研究员”。1989年3月,自己以自费公派的形式远赴美国留学,与单

因延期归国被单位除名,研究员回国后要求单位给予复职,近日,此案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田某诉称,1963年9月27日,大学毕业后被分配到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工作,后被评为“核物理专业副研究员”。1989年3月,自己以自费公派的形式远赴美国留学,与单位约定的留学期限为3个月,双方还为此做了公证。期满后,原告多方询问单位能否延期,均未得到答复,直至1992年田某回国。回国后发现,在赴美期间,单位已对其作出了“不再保留公职”的决定。田某归国后,仍一直在原子能院工作,并多次要求复职,均未得到同意。

2009年,田某到社保部门申请社保时发现,因单位对其按“不再保留公职”处理,因此自己已属于失业人员,且社会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为1963年9月。因为这些限制,田某无法办理超龄社保,她多次与原子能院协商要求解决,但一直未得到满意答复。于是田某与单位对簿公堂,要求单位修改上述信息,并赔偿自己相应损失。

单位认为,田某明知公证书中的留学期限为3个月,故意超期不归,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其作出不保留公职的决定,是符合单位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的。田某归国后仍在原子能院工作,是单位返聘田某,已经支付了其相应工资,但这并不表明田某为单位正式编制人员。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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