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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之“耻”能否变为制度之“勇”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5-01 20:03
导读: 针对经济适用房“六连号”事件,武汉市市长阮成发于日前放出狠话称:事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还用“聘用人员”来回避责任,这回避得了吗?进而以一种颇为罕见的勇气坦陈:“这就是政府的责任,是丑闻,是政府的丑闻。”由一地行政首脑承认本地的“政府丑闻”,在我们以往

针对经济适用房“六连号”事件,武汉市市长阮成发于日前放出狠话称:事情发生后,有关部门还用“聘用人员”来回避责任,这回避得了吗?进而以一种颇为罕见的勇气坦陈:“这就是政府的责任,是丑闻,是政府的丑闻。”

  由一地行政首脑承认本地的“政府丑闻”,在我们以往记忆中并不多见,亦堪称难得。古语有云:知耻近乎勇。有了市长对“政府丑闻”的认识和正视,公众似乎有理由相信,武汉市政府确实具备了追究“六连号”事件的决心和勇气。

  但对于一介政府而言,“知耻”只是“近勇”的必要条件,至于究竟能否真正将“知耻”的认识,转变为决心和勇气,并最终变为改正错误的事实,却还需要一系列具体措施,尤其要以制度的进步和完善为条件才可能实现。

  首先,武汉市市长对“政府之耻”的认识和正视,主要来自于市长本人的感受。这种个人的感受和认识,能否转变为武汉市政府的感受和认识,本身就是一个悬念。如果一个政府不能直接地感受公众对政府的评价和好恶,或并不真心在意这种评价和好恶带给政府的压力,则政府的“知耻”之心就可能变得迟钝或麻痹。在这种情况下,市长个人的“知耻”之心,不仅不能促成政府的“知耻”而“近勇”,反而可能被只求功利、不知廉耻的机构或同仁晾在一边或排挤出局。对于一任官员的“知耻”之心,或许可以寄托于官员本人的修养、德行,但对于一届政府,其“知耻”之心只能来自制度的约束、舆论的监督。而这一切,必然以民意表达机制和民主决策制度的进步和完善为前提。

  其次,即使政府已经确有“知耻”之意,并坚定了改正错误的意愿,但其意愿的真正实现,也需要一系列的制度进步为前提条件。可以肯定,凡是可称“政府丑闻”的事件,必然不是偶然发生的孤立事件,而往往是制度缺陷的集中暴露。面对这样的制度性缺陷,因“知耻”而激起的道德勇气,往往并不足够有力。

  譬如“六连号”事件,从户籍关系、婚姻状况、经济收入,到最终的资格公示、摇号结果,造假者能够过关斩将、一假到底,意味着当地政府为经济适用房这一重要的民心工程所设置的所有关口全部失效,意味着并非某些个人或某个政府部门的失职,而是当地政府的整个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出现了结构性的溃烂和腐败,导致整个政府权力的失控和政府信誉的失效。面对这样的全面失控,究竟以何种制度创新,才能起到振衰起弊的根本作用,确实考验着市长的“知耻”之心和执政智慧。目前阮成发市长提出的方案之一,是将经济适用房下放到区里建设和管理,以避免市级权力的过度集中。身为市长而主动放权,尤其是经济适用房建设这样的“实权”,确实难能可贵。但问题在于,如果监督机制不改,在市里发生的“丑闻”,同样可能而且几乎必然会在区里发生。而且由于利益随着权力而化整为零,反而可能变得分散而隐蔽,“六连号”这么轰动的“丑闻”倒是可能避免,权力的腐败和对公众利益的伤害,却未必能够得到有效的抑制。实际上,随着腐败现象的日益普遍、弥散,近年来的舆论主流,大多倾向于权力的上收,不断增加的“垂直管理”部门,就是这种思路的集中体现。而“垂直管理”对腐败现象的遏制效果究竟如何,至今仍然是见仁见智。现在,武汉市长又提出以权力下放的方式防止腐败,虽然新颖,却依然未必有效。而这种上上下下的反复,进一步证明在原有的权力运作模式下,无论上收或是下放,都很难遏制权力的腐败。

  武汉市市长敢于直面“政府丑闻”,体现出难得的勇气,下一步则应该拿出制度改革之“勇”,进一步推进权力透明,让权力的运作始终在阳光下进行,以避免腐败并取信于民。具体到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分配上,在群众对公权力信任度极低的情况下,不妨诉诸直接民主的手段,由申请户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审查与监督机构,对经济适用房的立项、审批、建设、分配,进行全程监督。这个过程必然复杂,甚至可能吵吵嚷嚷、效率低下,但其吵嚷的结果,却是所有申请户公意的体现,既可能保障公平、避免腐败,更不会成为“政府丑闻”。当然,对于武汉市政府而言,把权力交给公众,比交给区里是更大的制度进步,却也需要更大的勇气——但既然“知耻”,就应该“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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