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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法与劳动者人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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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07:20
导读: 摘要:人权与劳动法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人权即是指人之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按照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享有的权利,人们对人权的追求引导着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从专制专向民主,从人治走向法制。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人权意识,人权理论,人权制度和

摘要:人权与劳动法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概念,人权即是指人之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按照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享有的权利,人们对人权的追求引导着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从专制专向民主,从人治走向法制。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人权意识,人权理论,人权制度和人权实现的不断发展完善。承尊重和保护人权现已成为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的一个根本准则,是法制社会的一个根本目标,其中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方面的人权保障则是通过劳动法律的立法及实施来实现的,《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在我国,其劳动法律法规也是以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和根本目的重要法律,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在劳动领域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确认、维护和保障,发展和完善了我国的人权保障法律体系,提高了我国就劳动者的人权意识和实现人权能力。

关键词: 劳动法 人权 权利与自由

正文:

从法的角度来说,人权是法律规定的人们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作为一个劳动者,他的人权则主要是由劳动法来提供和保障的.劳动法和劳动者的人权有密切的联系,首先,劳动法它是劳动者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因为人权和人权保障涉及道德、政治、法律以及人的主观精神活动等诸多方面,人权所包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两项基本内容。都要求法律的保护,都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帮助来维持生存发展的权利。生存权与民主自由紧密联系,是刑法、行政法和民法的保护范围;发展权则与平等紧密联系,属于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其次人权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它必须由法律来调整和保护,人权是人的本性或本质的必然要求。一方面,人人都要求生存,要求自由,要求物质丰富和精神愉快,要求成为幸福的人,这是人的生理和心理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这是人权发展的永不枯竭的动力。另一方面,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为人不是孤立地生活在世界上。人和人之间、群体和群体之间及个人、群体和社会之间都存在着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这就必然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与矛盾,需要用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种形式去加以调整,劳动者与其所在单位与他们的老板也必然存在种种联系和冲突,这些都须要劳动法来做出规定,保护劳动者的人权,因此,劳动者人权的实现离不开劳动法的支持与保障。

第三,劳动者人权的实质即人们应当享有的各种利益只能由法律特别是劳动法来保障,劳动者所追求的人权,也就是他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即是利益。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以及人身权益。因此,无论是国内人权还是国际人权,总是意味着个人、群体、社会与国家相互之间在各种利益上的追求、享有和分配.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劳务中的人权即合同利益只有通过民法和劳动法的法定权利、义务规范才能加以保障和实现。什么样的个人或群体,应当享有什么样的人权,如何确认和保护某项人权,均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借助国家意志才能实现。

  劳动者人权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领域内所享有的广泛的权利,它是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的权利,同时劳动者人权也是一种合乎道德的权利、普遍的权利、对抗权力的权利。因此,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是需要相应的社会政治、经济、法治、文化等诸多条件。那么劳动法如何来对劳动者人权提供保障呢,它的实现的过程与条件是什么?

首先看实现的过程,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领域中人权的实现的过程.必然受到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等多种条件的制约或限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权划分为应然权利、法定权利和实然权利,其中应然权利即是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则是人们运用法律使应有权利以法律的形式使其制度化并使其实现能够得到最有效和强有力的保障,而实有权利是指人们已经享有或能够实现的权利。[page]

  其次是劳动者人权的实现的条件主要有四个方面: 1、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这是决定和制约人权发展水平及其实现的决定性的因素,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即保障和实现劳动者的人权,但劳动法律的制定又不能脱离现今社会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2、社会民主政治和法制等正式制度要素的发展水平,法律是人权的载体,而作为专制政治对立物的民主政治则是现代人权制度赖以建立与发展的政治基础,可以说整个民主制度包括国际制度、政治制度和以法律制度是劳动者人权实现的可靠保障。3、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社会的物质产品与精神产品越丰富,劳动者的科学文化水平和素质越高,人们享有并实现人权的可能性就越大。4、劳动者人权意识的发展水平,这也是劳动者人权实现的极为重要的一个条件,权利是要权利人去主张才能实现的,如果劳动者毫无权利意识,或不敢、不能、不会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就是对权利的放弃,就是人权的被侵害,因此,劳动者应努力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民主政治的意识,拿起法律的武器,为争取自己的权利而斗争。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基本的保障是极为广泛的,从内容上看,它涉及劳动者的人身人格权、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政治权利和集体人权等四大类人权及其在劳动领域里的方方面面。从享受权利的主体-劳动者来看,它包括了所有的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我国《劳动法》对于人权的保障是极为广泛的。其主要体现有:

(一)、人身自由权利上,(1)劳动者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特长、能力、兴趣和爱好来选择职业,这是人身自由的重要表现方面,法律保障劳动者这一权利的实现。2、人格尊严权利,劳动法规定禁止“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以维护劳动者的人格尊严。3、生存、生命权利,这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之一,是劳动者的基本人权,例如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这是对妇女和儿童生命和健康权利的保护。4、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这是对于劳动者来讲比其它权利更实际、更有益并能使其身心健康和自由发展的一种权利。

  (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这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观的重要体现,在劳动关系领域则体现为:1、经济权利即物质利益权利。(1)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虽然劳动报酬关系着劳动者的生存与发展,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我们从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报酬这一社会、经济的角度出发,也可以把这一权利归结为经济权力,这也是人权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向。(2)同工同酬权。(3)劳动者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劳动者按月及时取得工资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5)劳动者加班加点取得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权利。这项规定还包含着用经济手段,限制用人单位随意加班加点,以保护劳动者休息的立法目的。(6)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7)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取得经济补偿的权利。2、社会权利。在这里是指社会保障方面以及其它社会权利。(1)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有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3、文化权利。(1)劳动者有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2)特殊工种或技术工种享有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的权利。(3)劳动者有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的权利。(4)开展各种文艺、体育及精神文明活动的权利。[page]

  (三)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许多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有五个方面的权利

  1、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和自由。

  2、劳动者有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依法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3、劳动者可以运用法律允许的形式就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

  4、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有进行监督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5、劳动者有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并请示处罚的权利。

综上所述,劳动者的人权与劳动法是紧密联系的。劳动者的人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与社会组织结构的特点所决定的。在我国进行体制改革、社会转型、产业结构调整的历史条件下,广大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已成为明显的弱势个体和群体,因此,通过劳动法来维护劳动者或特殊劳动群体的劳动权益,已成为我国劳动法律人权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一、《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郭捷主编

二、《劳动法新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黄越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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