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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6年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2-14 15:23
导读: 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切实保障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报劳动

  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切实保障退休(职)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2006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本市2005年底以前已按城镇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按照以下办法增加月养老金:

  1、先增加养老金55元;

  2、再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

  上述增加养老金不足65元的,补足到65元;增加后的月养老金不超过4252元,现月养老金已达到4252元及其以上的人员,此次不增加养老金。

  二、2006年6月底男性年满70周岁(1936年6月30日及以前出生)、女性年满65周岁(1941年6月30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养老金(生活费)后,退休人员月养老金不到750元的,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增加后的月养老金不超过750元;退职人员月生活费不到600元的,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增加后的月生活费不超过600元。

  三、2006年6月底年满70周岁且月养老金(生活费)不到2000元(含沪人[2001]161、169号,以及沪府办发[2003]49号文规定增加的“补充养老金”,下同)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增加养老金(生活费)后,每人每月再按下述办法增加养老金(生活费):

  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1931年7月1日~1936年6月30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

  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1926年7月1日~1931年6月30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2元;

  年满80周岁及以上(1926年6月30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员,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

  上述人员增加后的月养老金(生活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

  四、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增加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养老金200元。

  五、原月养老金补足到460元的退休人员,以及月生活费补足到414元的退职人员,在现行补足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养老金(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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