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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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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14:59
导读: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日期】1992年07月16日【实施日期】1992年07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与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制度,实现特区企业工资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2年07月16日

  【实施日期】1992年07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制度,实现特区企业工资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的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工资分配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

  第四条 职工付出劳动后,有获取工资收入的权利,企业工资必须保障职工基本生活。

  第五条 企业的工资总量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职工个人工资的确定,以职工本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主要依据。

  第六条 企业工资管理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分类分级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体制。

  第二章 企业工资的宏观管理

  第七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企业工资实行总量控制,使特区实际工资总额的增长不高于按不变价计算的国民收入增长,平均实际工资的提高不超过劳动生产率提高,平均货币工资的增长不低于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增长。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特区经济发展状况,生活消费水平、劳动力供求等因素,制定长期和年度工资计划。

  第九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上年度本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编制本企业年度工资计划,并按规定向劳动部门申报,由深圳市劳动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综合平衡报市政府批准后,按隶属关系下达到各企业,用于指导企业工资分配。

  第十条 劳动部门统一管理企业工资,制定企业工资分配政策和规定;核准企业工资计划,检查和监督企业工资计划执行情况;实施企业工资基金管理,指导企业搞好工资管理和内部分配。

  第十一条 银行实行工资基金提取登记制度,不予支持未办《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企业的工资或超过《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核准的工资。

  第十二条 各集团(总)公司、直属公司将劳动部门下达的工资计划分解的所属企业,并对所属企业工资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督,对工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具体办法见附件)。

  第十四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工资水平在政府宏观计划指导下,由企业自主确定。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水平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低于同行业条件相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十六条 市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工资水平、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等情况,决定年度最低工资,由市劳动局于每年四月三十日之前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各行业可根据需要和特点,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制定行业工资标准供企业选择使用。

  第十八条 各行业协会应对本行业工资分配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研究、并协调本行业企业之间的工资关系。

  第十九条 企业工资在企业的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条 市统计局制订企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三章 企业内部工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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