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工制度:这次招收的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要一律招收合同制工人。经批准录用的合同制工人,要有半年试用期。试用合格后,由招工单位、合同制工人、合同制工人原所在单位(生产大队或街道)三方共同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参照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以及当地劳动部门招用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办理,但其中必须包括合同制工人所担任的工作(乡邮投递员或驻段线务员)和应完成的任务。劳动合同中议定的用工期限,乡邮投递员一般可定为三至五年,也可再长一些;驻段线务员一般可定为五至十年。如工作需要,可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续订合同。
合同制工人被录用后,要对他们进行政治、业务、技术、安全生产的教育和训练,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招工条件:必须是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能吃苦耐劳,自愿担任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的十八至二十五周岁、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水平的男性青年。如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从现在邮路和线路上使用的计划外用工中选招,其年龄可放宽到三十五周岁。
三、招工办法:由本人自愿报名,乡(公社)以上单位介绍,经县劳动部门和县邮电局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提出择优录用方案,报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批准。在招工中要坚决反对徇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如发现招工中有不正之风,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四、为有利于保证通信任务的完成,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的队伍必须保持稳定。今后,凡招收担任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工作的合同制工人,除由于工伤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原工作,并经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批准调整工作的以外,不得改变其工种和调任其他工作。
此项指标不跨年使用,请有关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劳动局)协助,抓紧部署招工工作。招工结束后,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应将实际招收人数及其来源情况报邮电部备案。
附件:一九八三年乡邮投递员、驻段线务员增员计划(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