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飞机制造有限公司: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其实施细则(HAF601/01)的规定,我局审评了你单位提交的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申请书及有关换证材料,并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审查结果表明,你单位在相关压力容器(核安全2、3级)及其支承的制造方面,具备了《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我局决定批准你公司的许可证申请,并向你单位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证书(国核安证字Z[04]11号)及其附件《常州飞机制造有限公司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条件》,许可证条件是资格许可证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常州飞机制造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及其许可证条件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常州飞机制造有限公司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条件
本许可证持有者必须遵守《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检查,并必须遵守下列许可条件:
2.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核安全法规和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
3.在核承压设备活动中必须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如有发生可能影响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的变更需及时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
4.在核承压设备活动中必须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5.在核承压设备活动前,必须将承接的活动、采用的规范、标准的目录清单报国家核安全局;
6.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开始前,核承压设备活动持证单位必须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7.核承压设备活动持证单位必须保证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是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许可证(国核安证字[2004]11号)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