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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鹰潭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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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2 17:50
导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鹰潭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鹰潭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鹰潭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意见

  市农业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市农办、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委村建办

二00四年七月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03年—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国办发[2003]79号),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和就业技能,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促进农民增收,根据农业部、劳动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和《江西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要求,现就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面向工业化、面向现代化、面向城镇化的方向,以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综合运用财政扶持政策和竞争、激励手段,进一步调动农民工个人、用人单位、教育培训机构、行业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逐步形成政府统筹、行业组织、重点依托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培训的工作格局。

  二、基本原则

  l、政府扶持,齐抓共管。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民工培训事业,加强协调,加大投入。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立足自身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政策指导、督促检查以及各项服务工作。

  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农民工培训工作要统筹计划,突出重点,分步开展。各级政府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已转移就业农民工的基本情况,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突出重点,逐步开展转移就业前培训。

  3、整合资源,创新机制。以现有教育培训机构为主渠道,发挥多种教育培训资源的作用。充分调动行业和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培训。

  4、按需施教,注重实效。要做好劳动力市场需求预测,按照不同区域、不同行业要求,采取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形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提高就业能力和就业率为目标,坚持短期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培训与技能鉴定相结合,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目标任务

  目标:逐步建立“先培训后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制度,形成“培训-考核-就业”相衔接的运行机制,按照不同岗位的要求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就业前培训和相关教育,提高就业能力和岗位工作能力。

  任务:2004——2005年计划对4万名(其中贵溪、余江各2万,每年各1万)新增农村劳务输出人员开展劳动就业的基本知识和务工常识方面的引导性培训,对其中的1万人(其中贵溪、余江各5000人,每年各2500人)开展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2006-2010年,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1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并对其中的4万人开展就业前职业技能培训。(见附表)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

  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实行乡(镇)负责落实学员、县负责转移培训、市负责协调指导的三级工作责任制。

  1、市政府成立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农业局、市农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委村建办(小康办)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本地用工培训等三个工作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监督指导。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市直其他单位要积极做好职能范围内的相关培训工作和本单位扶持点的农民培训的组织工作。[page]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检查考核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

  引导性培训工作组:负责指导农村在校初高中学生,开展外出务工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安全、公民道德规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市教育局牵头,市农办、市科技局、市委村建办(小康办)参与。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组:负责指导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安全、公民道德规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劳动技能鉴定及发证等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经贸委和认定的培训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

  本地用工培训工作组:负责指导本地企业新增用工的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市经贸委牵头,市工业园区、认定的培训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

  2、各县(市、区、管委会)要按照省、市的要求,成立相应机构,明确部门和职责,负责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按照“管培分离”和“订单式培训”的办法,认真做好农民就业摸底调查,联系劳务输出订单、学员组织落实、培训机构认定、教学培训、就业推荐、建立档案及跟踪服务等具体工作。

  3、各乡(镇)负责本地农民就业摸底调查、组织落实学员等工作,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搞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引导性培训宣传工作。

  市政府各牵头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在8月中旬前制订工作方案和培训计划,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培训内容与方式

  (一)引导性培训

  1、内容:一是政策、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开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安全常识和公民道德规范培训。主要是安全生产、公共交通规则等常识的教育,树立保护环境、遵纪守法、文明礼貌的社会公德。

  2、方式:一是在农校、中学和各类职业中学、技校开设相关课程,组织学生学习;二是利用科技下乡、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等手段,多形式、多途径开展引导性培训。引导性培训教材,要求使用全国统一编写的规范、专业教材。

  (二)职业技能培训

  1、内容:主要是围绕我市农民传统外出就业工种、市内优势产业及新兴产业,外地劳务需求量较大的行业,开展“先签订单,落实就业岗位;后培训,考核合格推荐就业”的“菜单式”培训。重点是眼镜销售与加工、服装制作与加工、面点制作、建筑施工以及烹饪与餐饮服务、保安、家政服务、电子、汽车驾驶与维修及其它社会需求量大的职业(工种)等。

  2、培训对象:年龄在18-45周岁左右,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身体健康,有转移愿望的农村中青年劳动力或新增劳动力(不含在校学生),凭本人身份证就近申请参加培训,获得项目资助。每个农民只能享受一次政府资助的示范性培训项目经费补助。

  3、培训时间:根据岗位特点、培训机构的具体情况,以订单、定点、定向和委托培训为主,尽量在基层设立培训基地,方便农民学习。以短期为主,培训时间一般15天——90天。教材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编写或选用。

  4、培训方法:根据灵活、高效、实用的原则,主要采取:

  (1)订单培训。由培训机构根据劳务输出订单进行培训、考核、发证;

  (2)委托培训。由用工企业委托专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机构按照企业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考核、发证;

  (3)联合培训。由培训机构与用工企业联合开展,培训机构主要培训理论和考核发证,用工企业主要培训实践操作技能;

  (4)企业自主培训。用工企业利用企业人才优势自主培训。

  5、考核发证:承担阳光工程项目的培训机构要对培训质量负责。培训结束后,组织学员参加技能考核。合格者由培训机构发“培训合格证”。学员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业等级证书。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鉴定机构要视情况适当降低鉴定收费标准。[page]

  6、推荐就业:就业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主要目标。承担项目任务的培训机构要与劳务输出(派遣)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努力疏通就业渠道,实现培训与输出(派遣)的良性互动,使培训就业率达到85%以上。

  六、培训机构的设置与认定

  (一)整合和利用社会各种培训资源,集中用于农民培训。各地各部门要依托现有培训质量较高、有特色的职业中学、成人技术培训学校、技工学校、农广校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实现素质培训与就业输送有机衔接为重点,构建劳动力转移培训体系。

  (二)运用市场化手段,实行招投标择优选择培训机构。

  1、培训机构的认定程序

  (1)县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农民工就业务工培训进行调查摸底基础上,制定培训计划。

  (2)各县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培训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公告中明确投标单位应有的资质条件、培训计划和内容,投标单位应报送的材料,递交投标申请时间,开标地点和时间等具体内容。

  (3)县培训领导小组收到投标申请后,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各培训机构培训资质进行审查,经县培训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后,有关培训机构方能参与投标。在招投标过程中,县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邀请农业、财政、劳动、教育等部门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招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4)经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的中标单位即为阳光工程指定的培训机构,该机构当场与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签订委托培训协议,明确培训内容、输出任务、收费标准和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培训机构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授予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铜牌。

  (5)各培训机构要在培训场所将中标价格向接受培训农民工公布,对农民收费按中标价格进行收取,不得巧立名目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6)对已经确定的培训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评估合格的一般 不得随意调整,如培训机构完不成年度培训计划,推荐就业率低于85%,培训质量较差,超标准收费、评估不合格的,予以调整,报省、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并报全国阳光工程办公室备案。

  2、申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必须具备的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具备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渠道,有较大规模的职业介绍能力;熟悉农民教育培训特点,具有较好的农民培训工作基地和业绩;培训场所和实训基地贴近农民,能够在输出地方便农民接受培训。

  七、培训经费筹措与管理

  (一)经费筹措

  1、建立“政府主导,多方筹集”的培训投入机制,按照财政拨一点,用工单位出一点,培训机构让一点,个人付一点的办法多途径、多形式解决农民工培训经费。

  2、各级政府要加大培训的投入力度。从今年起,对阳光工程项目职业技能培训,市、县要按照省里规定的市、县人均20元和40元的配套标准,安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补助经费。各级财政培训补助资金只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培训给予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培训机构降低收费标准,在岗培训不予补助。同时,各级政府也要根据需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

  3、实施全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示范县项目,中央按照人均1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助资金,省财政也将给予适当的支持。

  (二)经费拨付

  1、由市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印制培训券,以村为单位对接受务工培训的农民登记,并张榜公布,向参加培训农民工发放培训券,由领取培训券的农民工签收。

  2、参加培训农民工带着培训券到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务工培训,以培训券向培训机构交纳培训费,培训机构对接受培训人员进行登记造册。[page]

  3、培训机构应对参训农民工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如收费单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地点等应有完整记录。

  4、经县财政、农业及劳动等部门对培训情况进行核实后,按标准将各级已到位的培训补助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

  (三)资金管理

  1、培训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培训条件建设和技能资格鉴定开支,不得用于管理部门的工作经费。培训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另行给予适当安排。

  2、培训机构不得因财政给予补助而借机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受训农民的学费负担。

  3、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培训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4、培训机构每年要向当地财政部门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汇报培训工作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后要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及办公室报告。

  八、检查验收

  阳光工程示范培训项目的验收在项目结束后进行,由培训机构写出自评报告,县(市)阳光工程办公室组织开展检查,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抽查。检查验收工作按照批复下达的培训计划和任务合同进行。重点检查验收农民培训台帐、农民转移就业台帐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项目验收报告是培训单位报帐的主要依据。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本县的项目检查验收情况,形成检查验收报告报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开展检查验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未完成项目任务的县(市)或培训机构将减少或不安排培训计划。对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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