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劳务输出目标任务的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逐级量化的办法进行。
第二条 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各市、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省政府驻外劳务输出办事处的劳务输出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政策制定和落实情况。
第四条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年度劳务输出人数、劳务输出培训人数、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等。
第五条 财政对劳务输出的资金投入和落实情况。
第六条 劳务输出组织领导机构和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劳务输出领导机构的建立和工作情况;市、县、乡三级劳务输出工作机构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劳务输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跟踪服务落实情况等。
第七条 劳务输出工作信息报送情况。包括劳务输出工作计划、总结、工作信息、统计报表等报送的质量和及时性、真实性。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八条 采取听汇报、查阅记录、核对报表、走访调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年度考核安排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各责任单位按考核内容,年底在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汇报材料,于次年1月20日前报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条 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办公室于次年2月底对各责任单位的考核情况提出考评和奖惩意见,报省劳务输出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省政府于次年3月底之前对各责任单位的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对完成任务好的地区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完成任务差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劳务输出目标考核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列支解决。
第十三条 县(区)、乡(镇)的劳务输出目标任务考核工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