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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失业保险适用范围

2019-02-18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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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中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私营企业业主和城镇个体工商户
失业保险适用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中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私营企业业主和城镇个体工商户

失业保险适用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中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私营企业业主和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可以不参加失业保险,但必须为其所雇用的员工办理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雇工本人也要按规定缴费。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失业职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劳服字[1995]第003号)

执行日期:1995年8月14日

"非自愿性失业"界定

失业是指劳动者在有劳动能力,并积极寻找工作的情况下,得不到合适工作而失去收入的状态;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上,一般都规定"非自愿性失业"; "非自愿性失业"包括以下情况:

1、劳动合同终止;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不含因自动离职而被除名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及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由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见:《关于对"非自愿性失业"界定的通知》(穗劳社失[2000]6号)

执行日期:200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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