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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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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7 22:21
导读: 颁布单位】【颁布日期】2008-02-18【实施日期】2008-2-18【发文号】粤劳社〔2008〕32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为确保《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预防和减少劳资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2008-02-18 【实施日期】 2008-2-18 【发 文 号】 粤劳社〔2008〕32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为确保《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预防和减少劳资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2008-02-18

【实施日期】 2008-2-18

【发 文 号】 粤劳社〔2008〕32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

为确保《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预防和减少劳资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以下简称“粤府〔1995〕22号文”)的规定,现就加强劳动合同鉴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劳动合同鉴证制度实施以来,对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提高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劳动争议。实践表明,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通过的劳动合同,极少引发劳动纠纷。《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通过劳动合同鉴证,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纠正违法条款和无效合同,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劳动纠纷,对于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在新形势下的重要性,按照“依法鉴证、保证质量、体现服务”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二、充实力量,切实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紧紧抓住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有利契机,整合资源,调配力量,按照粤府〔1995〕22号文的规定,指定专门机构和熟悉业务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要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切实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一直坚持开展劳动合同鉴证的地区,要总结经验,改进和完善鉴证办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严格把关,确保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已停止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地区,要按照粤府〔1995〕22号文的规定,依法行政,抓紧配备工作人员,尽快恢复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劳动合同鉴证的质量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组织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人员参加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强化依法行政能力,确保劳动合同鉴证的质量。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主动联系、上门服务等方式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服务,进一步扩大劳动合同鉴证的覆盖范围,从源头上确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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