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人社发〔2010〕10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赣及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0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调整时间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已根据《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3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本市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相应调整了2010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设区市,此次不再调整。
调整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调整标准
1、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
2、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0元,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20元/月。
3、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4、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按每人每月增加90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资金来源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致残人员,2010年调整所增加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中央驻赣单位、省属单位因工伤残人员,此次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第二条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调整定期待遇的审批程序
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未参加属地工伤保险的,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汇总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五、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