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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受聘期间有关社会保险待遇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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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7 17:57
导读: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渝劳社办发[2001]272号大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受聘期间有关保险待遇规定的请示》(足劳社文[2001]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企业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被借到或受聘到另一用人单位,应与新的用人单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劳社办发[2001]272号 大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受聘期间有关保险待遇规定的请示》(足劳社文[2001]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企业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被借到或受聘到另一用人单位,应与新的用人单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劳社办发[2001]272号

大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受聘期间有关保险待遇规定的请示》(足劳社文[2001]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企业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被借到或受聘到另一用人单位,应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协议,明确双方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与义务。

  企业职工被借用或受聘到新的用人单位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由借用或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借用或聘用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在借用(聘用)期间内,由借用或聘用单位负责其医疗待遇;借用(聘用)合同期满后,由原单位负责。

  二、企业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因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致伤残(亡)的,由原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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