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 甘劳社[1994]第320号
省级各有关厅、局、公司,中央、省属在兰各企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1994]2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进一步促进我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尽快实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的省级统筹,提高保险的社夫化程度,为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兰的中央,省属企业直接参加省社会保险局组织实施的社会统筹,现交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凡在兰州地区的(包括三县)中央、省属企业从今年十月一日起,一律参加省社会保险局组织实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的社会统筹。
二、 参加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统筹的企业,合同制职工、固定职工和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金,暂按兰州市社会保险局原核定的比例和金额,向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缴纳。
三、 职工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拨付方式和结算办法,按原规定办理。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暂按原渠道发放。
四、 参加省社会劳动保险局统筹的企业,职工离退休从今年十月份起,由省社会地保险局审批。
五、 各有关专业银行,要积极配合省社会劳动保险部门,按甘政办发(1994)24号,及时代为扣缴职工养老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