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鄂政办发[2000]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7]7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从2000年1月1日起,全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从4%提高到5%。各地、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的全额征缴和按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