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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追讨培训费需有凭证

2012-12-27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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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摄影师楚**与一家婚纱摄影公司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后该公司与一家台湾培训机构协商,让楚**到台湾深造。楚**一去就是半年。这期间的培训费、工资等公司都为楚志远支付。楚**也没有辜负公司的栽培,回来后...

  摄影师楚**与一家婚纱摄影公司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后该公司与一家台湾培训机构协商,让楚**到台湾深造。楚**一去就是半年。这期间的培训费、工资等公司都为楚志远支付。楚**也没有辜负公司的栽培,回来后摄影技术大增,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谁知前不久,楚**突然提出辞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答应赔偿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和部分培训费,遭到了公司的拒绝。该公司要求其赔偿所有与培训有关的费用达到上万元。楚**不知道该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来到门头沟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咨询。

  调解员通过与该公司联系得知,该公司与楚志远签订培训协议,明确了有关培训的规定。

  因此,该公司的行为并不违法。根据有关规定,即:享有向职工追索培训费权利的用人单位,必须是有支付货币凭证的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的用人单位。有支付货币凭证具备了向职工追索培训费的必要条件。《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18条规定:由企业出资(有支付凭证)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业务培训的,当该职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培训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因培训费用发生争议的,按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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