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死亡,符合条件的家属如何领取生活困难补助?停发的怎么办?
近日,于女士向烟台大众网咨询:父亲生前是莱阳市化肥厂的一名锅炉工,于1996年9月份内退,于2000年10月死于车祸,按国家规定,单职工家庭由于正式工死亡后,家属、子女、父母符合条件的每个月都能领最低生活保障金,化肥厂原来是国营单位,2000年被巨力集团收购,前几年虽然没有按照国家的最低生活金不能及时发,但是到阴历年时也会发齐这一年的,可是从2008年至今再也没发,去单位要,管事的答复老板不签字说没钱,我不知这钱是老板自己出还是国家出。
对此,记者咨询了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人士。据了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符合条件的,可按职工生前企业所在地不同,每人每月发放不同标准的生活困难补助。目前烟台市执行的遗属补助标准按县市区不同,分为360元和320元两类,其中莱阳市标准为320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答复,市民若有疑义,可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咨询并投诉立案。如对劳动仲裁判决结果不满意,可到法院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