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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想向“头”送礼反被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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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19:52
导读: 本报济南1月18日讯安某是某公司济南办事处员工,薪水很高,但一次公司销售总经理来济南检查时,安某送给总经理5万元被拒绝,随后他被公司以行贿为由解雇。安某不服,认为自己只是送礼不是行贿,公司不能解雇他。为此,他将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济南市中区法院审结了此

本报济南1月18日讯 安某是某公司济南办事处员工,薪水很高,但一次公司销售总经理来济南检查时,安某送给总经理5万元被拒绝,随后他被公司以行贿为由解雇。安某不服,认为自己只是“送礼”不是“行贿”,公司不能解雇他。为此,他将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济南市中区法院审结了此案。

安某是某公司员工,在济南办事处工作。2003年,安某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随后又续签合同,合同期限延续至2010年7月31日止。

2008年3月19日,公司销售总经理彭某来济南进行检查。3月20日晚,安某到彭某居住的房间,欲将5万元人民币送给彭某,被彭某拒绝。3月25日,公司以发现安某有营私舞弊、行贿行为为由,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决定于2008年3月26日起与安某解除劳动关系。

原告并不承认其行为是行贿。原告说,他与彭某2006年初有过过节儿,因担心彭某在工作中为难自己,为了与其搞好关系,才向其送礼,但彭某拒收并向公司汇报。安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一种送礼,而不是行贿。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行贿必须是主观上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而原告并没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并且是否构成行贿应当由司法机关认定,企业无权认定。

法院认为,《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与领导消除隔阂的方式可以采取做好领导安排的工作、与领导经常沟通交流等多种方式,但不应包括直接送人民币的方式,故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应认定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被告的规章制度,被告据此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此外,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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