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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了21天班却没钱 工会责成厂方应补加班费

2019-01-23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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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华报业网电厂方接到大量订单急需交付,于是和职工商量加班加点,双方还拟定了一份协议。看似平等的协议,实际上职工却吃了大亏。在南京市总工会的牵头组织下,鼓楼区总工会等单位10日举办了一场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研讨会,鼓楼区总工会王祝山讲的一个案例给很多职工提

新华报业网电 厂方接到大量订单急需交付,于是和职工商量加班加点,双方还拟定了一份协议。看似平等的协议,实际上职工却吃了大亏。在南京市总工会的牵头组织下,鼓楼区总工会等单位10日举办了一场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研讨会,鼓楼区总工会王祝山讲的一个案例给很多职工提了个醒。

  厂方职工签“加班协议”

  在鼓楼区注册(厂区在江宁)的某纸箱厂由于产品物美价廉,陆续接到了一大批订单,厂长希望职工能加加班,确保订单按时完成。职工为了多挣些钱,也同意了。由于该厂的职工大多是当地的农民,不少人就提出家里的农活也不能耽误,希望把加班安排在平时的工作日。于是厂方与职工签订了协议:每周一至周五,职工必须每天加班3小时;厂方必须按规定向职工支付200元的加班费及月固定奖220元;协议有效期为4月至9月。如果职工违反了该协议,厂方有权扣发该职工的当月奖金220元。

  结果工作到6月21日,厂里的刘某和柴某提出,家里的麦子等着收,不能再加班了。厂方于是根据加班协议的规定,扣发了他们当月220元的奖金,以及200元的加班工资。两人很不服气,他们认为21日以前他们每天都坚持加班了,而且21日以后也是正常上班的,厂方不能扣钱。

  每月加班不得超36小时

  鼓楼区总工会生产保护科科长王祝山提出了两个问题:厂方扣发奖金的做法是否正确?月加班费200元是否合法?

  王祝山说,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有一个休息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每日也不得超过三小时。本案中,厂方安排职工加班,并没有违反《劳动法》的上述规定,并且还与职工协商一致后签订了专项协议。从表面上看,职工刘某、柴某6月中下旬拒绝加班,违反了专项协议,厂方完全有理由按照协议的规定扣发该两人的奖金。

  但是《劳动法》还规定,每月加班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本案中,职工按协议规定,每天为厂方加班3小时,一周下来就是15小时,一个月下来,每人至少加班在60小时以上,远远超过了36小时。这样一来,厂方同职工订立的专项协议部分内容就违反了《劳动法》,尽管劳动者与厂方自愿协商后有约定,但超时加班是违法的,约定超时加班也是无效的。刘某和柴某两人在6月21日之前的14个工作日中,每天加班3小时,当月已累计加班42小时,超过了法定的36小时。他们完全有权在当月拒绝继续加班,厂方无权扣发他们220元的奖金及200元加班费。

  加班工资低于法定标准

  职工同意加班是冲着200块钱的加班工资,那么,他们真的就应该只拿200元吗?王祝山介绍了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但如果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该纸箱厂所在的江宁区属一类地区,最低工资为850元/月。月工作天数的计算也有标准: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83天,薪酬工资按21.75天来计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这样算来,刘某和柴某应得月加班工资为:[850 ÷21.75×150%] ÷8 ×3 ×

  21.75=478元。很显然,这家单位给刘某、柴某等职工的加班工资已经严重“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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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方补足“缩水”加班费

  据了解,经过鼓楼区总工会的协调,该纸箱厂最终分别向刘某和柴某支付了6月份的200元加班费和220元固定奖,同时补足加班费的“缩水”部分2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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