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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能以员工锁小黄车被拘而开除他吗?

2017-03-06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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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小黄车风靡全国,但因小黄车发生的纠纷却也不少,上次小编就以骑小黄车受伤找谁负责。但这回,小编要说的是最近新闻报道的“两护士锁小黄车被拘留”涉及到的工作方面的内容----作为企业能以员工锁小黄车被拘而开除他吗?

  在日常的工作中,对于员工开除的原因有很多,但是具体又是如何?对于企业如果发现与员工被拘留了,企业能以这个理由开除员工吗?例如,企业能以员工锁小黄车被拘而开车他吗?

  一、企业开除员工的情况有:

  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案例:

  2月22日下午,火箭军总医院门口,两名女护士下班时刚要打开被自己私自上了锁的小黄车,就被在附近的民警抓个正着。两名女护士承认私自占用ofo共享单车。“她们都后悔死了,都不知道会犯法啊。”该院的一名医生亲眼目睹了事情的经过,替这两名护士惋惜道。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称,最近北京市公安局开展内部专项行动,专门打击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的行为。

  两名女护士以盗窃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案例分析:

  在共享经济的风口下,共享单车即小黄车已经开始慢慢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成为很多职场人士解决最后一公里通行的不二选择。但是员工私自给共享单车加把锁,因而被公安机关处于拘留处罚的,用人单位能够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吗?

  1、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适用的是法定解除,即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简言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法中找到对应的法定情形,同时还应当将事由及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反之用人单位则有可能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2、其次,劳动者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显然并非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时候就需要看,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此行为的界定,是属于试用期内录用的否定条件之一?还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之一?

  若属于试用期内录用的否定条件之一,那么,用人单位可依据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若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亦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反之,则用人单位不能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最后,对于劳动者因违法行为被拘留的,用人单位可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规范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比如,将其定义为试用期内是否录用的条件,违纪或严重违纪的情形之一。这样用人单位采用于法有据的来处理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综上,对于员工锁小黄车被拘,作为企业的是否可以以此为由开除员工,关键在于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没有对于违法被拘这些情况进行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要依法有据,这样才不会产生劳动纠纷。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很难做到有的放矢,往往在不知不觉中走向缘木求鱼。而其大多数原因是不能够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定的解除情形;缺少违纪证据收集的意识和方式;忽视法定的程序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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