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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单位可以降低女职工工资吗?

2012-12-26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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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峨嵋读者陈女士来电话咨询:本人曾就职于酒店,2005年来酒店任职行政管家,将先进的酒店管理模式带入,成功筹备和管理酒店客房、公共区域及布草房等相关工作,以优质的服务赢得了业内人士及住店客人的赞赏。每年过年都是我留守在酒店值班,从来都未回家和父母团

  近日,峨嵋读者陈女士来电话咨询:本人曾就职于酒店,2005年来酒店任职行政管家,将先进的酒店管理模式带入,成功筹备和管理酒店客房、公共区域及布草房等相关工作,以优质的服务赢得了业内人士及住店客人的赞赏。每年过年都是我留守在酒店值班,从来都未回家和父母团圆过年,每个星期周六或周日酒店方均安排本人值班,本人均无异议。今年我41岁了,为了酒店的工作我的个人问题一直拖到2008年才完婚,去年2月我怀孕了,在我怀孕9个月期间,酒店仍然安排我晚上值班,也未曾减轻我的工作任务。在生小孩休产假期间,酒店只发给我不到原来工资的20%,产假时间仅为45天时间。因为我休假超过了45天时间,单位将我的职位由他人取代,酒店如此做法使我身心都受到打击。请问:在产假期间单位可以降低女职工工资吗?

  就峨嵋陈女士的咨询,本报特邀四川广力律师事务所刘东律师回复如下:

  由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承担着喂养婴儿的责任,国家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相应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第62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后者同时规定,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三期”(即怀孕期、产假、哺乳期)内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生活津贴按照相关规定计发。而对于其工资待遇的规定,2011年7月1日实施的 《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即女职工生育期间领取的生育津贴标准与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挂钩。《社会保险法》在明确了生育津贴标准的情况下,事实上也明确了女职工产假待遇的问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即生育津贴。《劳动法》第50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都规定,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陈女士所属的单位只给她本人45天时间的产假假期,比法律规定少了一半时间,工资按以前工资的20%进行支付,这种做法损害了陈女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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