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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要制定工资支付制度

2012-12-26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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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及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等内容的工资支付制度。

  “自去年11月份提出离开原单位后,12月15日他们就停发了我的工资,到现在拖欠了我两个月的工资。”近日,武先生打电话给12351职工服务热线,反映自己被欠薪后多次找原单位交涉,均被对方拒绝。昨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职工:跳槽后原单位扣发俩月工资

  武先生对记者说,他在某配件公司工作了近20年,该公司前身是一家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进行了拆分,职工也进行了分流,当时他仍然留在这家公司。近年来,公司经济效益一直不好,于是武先生又找了一个收入较高的工作,并于去年12月30日,在配件公司办完了所有交接和档案转出手续。从今年1月1 日起,他就开始到新单位上班了。

  武先生表示,配件公司是每月15日开支,可自打他去年11月提出调离原单位后,公司在12月15日就停发了他的工资,直到今年1月15日发工资时,仍然没有他的。随后,他到原单位向劳资科咨询,却被告知,公司对他实行的是先开支后干活的上开支制度,去年11月和12月的工资在当年10月和11月发工资时已经发给他了。

  单位:实行“上开支制度”工资早已支付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了配件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相关领导不在,无法接受采访,但在这件事上公司没有错,因为武先生是在公司存档的原国有企业的“老人”,对于这种身份的职工实行的是上开支的制度,即先拿工资后干活。同时,公司里还有一些实行合同制后招聘来的员工,他们算“新人”,采取的是先干活后拿工资的薪酬制度。虽然公司统一每月15日发工资,而且这两种身份的职工目前工资标准也大致相同,但所领到的工资却不是同一个月的。

  这位工作人员说,以去年12月15日发的工资为例,公司“老人”领到的是今年1月份的工资,而“新人”领到的却是去年11月份的工资。由于这时武先生已被批准从今年1月1日起调离本单位,所以就没有再给他发工资。今年1月15日也就不会给他的银行卡汇转工资了。

  律师

  单位应当明确

  工资支付制度

  昨天,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丰台区工会调解中心的律师徐严严。徐律师说,对于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时采取上开支还是下开支,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含有工资支付的项目、标准和形式,及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等内容的工资支付制度。这就是说,用人单位要制定企业自己的工资支付制度,只要足额按时向劳动者发放工资,采取上开支还是下开支都是允许的。

  本案中,武先生要想知道配件公司对自己实行的究竟是上开支还是下开支,可请原单位有关部门出示公司的工资支付制度。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据此,武先生可以查询公司向自己支付工资的记录,并要求用人单位向自己提供一份工资支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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