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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讨薪成功 倒贴3.1万

2012-12-26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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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大连某男子通过劳动仲裁委获得公司补偿2.4万元,但同时要赔偿公司5.5万元。

  徐某家住鞍山,2007年来到大连打工。去年3月开始来到大连保税区某汽车销售公司,一直从事汽车销售工作。

  去年10月18日,徐某找到公司索要拖欠的9月份工资4000元,单位领导以其之前“犯错误”为由要求他先回家待几天,于是截至去年12月份,徐某便一直没有到公司上班。

  随后,该公司又以内部规定:无故连续旷工3日立即解聘为由将徐某开除。

  “公司一直没跟我签合同,也没交保险,不但拖欠的工资不给我,现在又突然将我开除了,我一定要讨一个说法。”徐某对此很气愤。

  为了要回拖欠自己的工资、保险和赔偿金,徐某于去年12月1日向大连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赔偿共计40217元。

  但同时,某公司以徐某连续多日旷工不存在违法解雇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

  而更让徐某感到意外的是,该公司以他在工作期间由于自己的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为由反诉,要求他支付赔偿金54947元。

  企业回应“他给公司造成损失”

  对于徐某的投诉,某汽车销售公司作出了这样的解释—— “每年汽车厂家都会派人到公司暗访,对整个公司和员工进行考核,再根据考核分数确定公司在集团内的排名。起诉徐某的理由就是,徐某当时没按流程接待这位‘神秘客户’,导致公司排名靠后造成经济损失。”

  该公司《员工手册》第7条规定,由于员工考核导致店面全国排名前75%~90%,将给员工一定的惩罚,员工惩罚比例为40%。该规定中有明确的惩罚计算方法,并且员工都已在上面签字确认。

  对此,大连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公司制定并实施的《员工手册》内容及程序合法有效,且该员工已经签字确认,理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徐某在集团公司的考核中,由于其行为不符合公司对员工日常行为规范的规定,造成该店面排名占全部466家店排名的88%,理应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 赔偿40%提车款返点损失。

  最终,大连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支付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20732.03元,另有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4117.84元。徐某支付该公司提车款返点损失54947元。

  矛盾焦点《员工手册》合理吗

  徐某认为,《员工手册》的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对于员工的罚款只能是员工有重大过错,并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才能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对员工进行处罚。

  但公司依据排名而不是依据过错进行处罚没有任何道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另外,考核针对的是整个公司,并不是某个特定员工。而且考核内容也有很多项,包括接送客户、员工着装、店内卫生情况等等。所以公司排名靠后并不是我一个人造成的,即使要赔偿,也应该由所有员工都赔偿。”徐某说。

  对此,该公司一李姓总经理表示:“员工手册没有问题,所有员工在入职前都需要签字和进行相关培训。”

  李总经理说:“公司排名靠后,这样厂家就扣掉了我们本来应该拿到的钱,造成了经济损失。而公司的考核结果显示,就是因为徐航的工作失误造成这一损失,别人没有这样的失误,所以就应该由他来赔偿。”

  不过,当记者问及具体考核结果如何判定时,李总经理没有给予解释。

  李总经理还表示:“我们之前给徐某打电话协调,但协调不好,现在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给他的我都会给,但我们公司也有自己的政策,这个每名员工在入职前也都知道。”

  律师观点手册合法性待查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四条: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和解与调解不成,则采用仲裁和诉讼这种以公权力解决争议的二种方式,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对于本案来说,辽宁诚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大军认为, 企业的员工手册对员工来讲是一种无形的制约, 并不是规定了就一定合法,首先要看是否与立法有出入。

  秦大军说,虽然《劳动法》中提到,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并没有明确合法权益的范畴,但如果超出法律可理解的限度,即使符合法律条文,那也是不合理的。

  秦大军表示,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并不是最终结果,像这种情况,如果对裁决不满意,15日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来讲,法院在审理时,肯定会审查该公司《员工手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昨日,徐某表示,目前他正准备向大连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制度探讨

  劳动纠纷解决存在的两个反思

  问题一:调解制度作用不大,徐某的案件中,他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出现有效的调解。

  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设立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但大多数用人单位没有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了的也或因被用人单位控制而使劳动者对其失去信任,或因争议解决的法律程序对用人单位太过有利而使其不同意调解,真正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解决的劳动纠纷少之又少。专家建议:改变用人单位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构置,设立由乡镇劳动站为主导、该行业的专业人员、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参加的行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问题二:现行体制周期长、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我国现行的体制是“一裁两审”制度。“一裁”,即劳动仲裁;“两审”,即申诉人不服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当事人还可以在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上诉。如此算来,一次劳动纠纷可能要经过11个多月才能有最终结果。

  如果劳动争议中牵涉到工伤认定则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专家建议:实行仲裁自愿,裁审并列的法律程序,仲裁自愿是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当事人可以共同协商将劳动争议交与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双方协商不一致的直接进入审判程序。

  裁审并列指仲裁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已进入诉讼的不得再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为一裁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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