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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生活护理费新规定

2015-06-23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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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生活护理费是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护理的,以及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其所在单位获得的或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的支付该生活护理所需的必要费用。

生活护理费

  1、怎么支付生活护理费?

  (1)工伤保险条例》 第 34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

  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按月支付。

  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3)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

  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按月支付。

  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4)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

  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按月支付。

  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2、生活护理费可以拿到什么时候?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因此生活护理费自护理期开始起,到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停止支付。不能恢复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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