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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辞退员工当征求工会意见

2012-12-26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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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张某于2007年1月20日到G市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6年的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3月10日,张某因工作琐事与同事王某、宋某发生激烈冲突,致王某、宋某受到轻微伤害。公安机关随即介入处理,促使张某与王某、宋某达成赔偿协议,张某当天即履行了赔偿协议。3月11日,纺织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了张某,但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单位工会,也未征求工会意见。张某对纺织公司的处分不服,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纺织公司的辞退决定。

  张某诉称:自己与王某、宋某发生冲突属实,但那是双方互相争执,而非张某殴打王某、宋某,双方都存在过错,故公司事实认定错误。退一步讲,即使是打架,自己也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而且自己已经与王某、宋某达成并履行了赔偿协议。纺织公司辩称:张某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张某在纺织公司工作期间,与职工打架,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司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张某进行处理,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经调解无效,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最终裁决撤销纺织公司的辞退处理决定。《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遵守法律规定,不仅应当遵守实体法的规定,也应当遵守程序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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